为规范金融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公众对违法金融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就金融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示:
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广告主”)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并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制作、发布金融广告。
应严格落实资质审核义务,确保广告主已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广告内容须与许可范围一致。
要建立健全金融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完善全流程管控,留存审核记录不少于3年。
严禁为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金融主体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坚决杜绝“无资质主体借广告包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现象。
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含有“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警示语,确保消费者清晰辨识风险。
应当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理财保险等)。
坚决禁止发布涉及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等违法金融活动的广告。
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
不得发布“不看征信,秒批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发布金融广告。
不得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金融广告。
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曲解国家政策,制造焦虑。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使用“零风险”“高收益”“买到就赚到”“小投资撬动大财富”等描述。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使用“银监会推荐”“金牌理财师推荐”“投资者证明”等描述。
广告主对金融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第一责任,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受众。
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引证内容有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发布面向未成年人的无担保个人贷款广告。
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发布面向大学生的信贷广告。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明星、直播营销人员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金融类产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使用过该金融产品或者接受过金融服务,并不得以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金融广告专项排查,金融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停止发布、依法处罚;对查处的典型违法金融广告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请相关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内容来源:“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