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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告协会章程
2024-06-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广告协会,简称:湖南广协
     英文译名为:HUNAN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A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广告界的跨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全省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广告教学机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及从事与广告相关的单位、法人及个人等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对全省广告行业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广告工作者,推动我省广告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省广告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发展”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我省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完善广告行业管理,促进广告行业发展。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广告企业资质认定的组织与认定工作,促进广告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四、开展职业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组织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等级评价,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养、道德品质。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发布,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出版内部刊物;办好行业网站;构建全省广告资源互动平台,建立相应的专业分会等分支机构。

六、组织参加全国性的行业展会,推广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组织参加全国广告作品比赛,举办全省广告作品比赛,推广广告创意实效与品牌建设案例;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的提高。

七、在中国广告协会指导下,积极建立与各省级广告行业组织联系,增进业务合作;积极支持湖南广告企业走出湖南,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建立广告监测、劝诫机制和广告投诉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广告通报批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行业秩序。

九、开展行业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协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

十、对会员加强管理。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本会根据章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法制定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和广告制作、发布的规范;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告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对广告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

五、发布违规违法广告警示;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根据广告信用评价办法,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广告活动的会员予以批评惩戒,严重违法者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八、各专业分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基本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自律条款,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一、团体会员

各市州广告协会。

二、单位会员

领有营业执照,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广告教学机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及从事与广告相关的单位。

三、个人会员

在广告、工商、科技、文化、教育界等有一定影响,从事广告理论研究、设计和制作水平较高的人员。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秘书处考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个人会员由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活动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决议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四、因工作需要,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履行部分职权;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长会议,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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